第 64 章 贩卖毒/品罪(第1/13 页)
行知所。
和煦的日光穿过窗户打进了室内,撒在了地板上。
陈初一手拿着一杯奶茶,穿过过道,来到了覃致远的办公室门口。
一道语气颇为激动的女声从室内传了出来,陈初眨眨眼睛,她把右手的奶茶换到左手,抬手敲了敲门,然后推开了房门,又将奶茶拿好。
室内只有覃致远和姜海蓝。
覃致远坐在办公桌后面的办公椅上,姜海蓝坐在正对着办公室的长沙发上,两人正在谈什么事。
陈初举起手中的奶茶杯,“远哥,蓝姐,我们点的奶茶到了。”
“蓝姐的是茉莉奶绿,远哥的是金桔柠檬。”陈初将两杯奶茶拿给了姜海蓝和覃致远。
姜海蓝接过奶茶,撕开吸管,插进杯子里,喝了一口。
她继续刚刚同覃致远的话题,“……我觉得,没有卖出去的毒/品应当认定为贩卖毒品罪未遂吧,买卖,买卖,还在嫌疑人自己手里,没有卖出去,怎么能作为既遂来评价呢?”
陈初一听,本来打算出去的,在姜海蓝旁边的沙发上坐了下来,听他俩聊案子。
覃致远和姜海蓝也不在意她在,覃致远笑了笑,“确实有些学者也这样认为,他们认为贩卖毒/品罪以卖方将毒/品实际转移给买方为既遂,卖方已经实际交付毒/品的,表明贩卖毒/品行为已经真正地、实质地完成,是贩卖毒/品罪的既遂;如果,卖方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,没有实际交付毒/品的,那就是是贩卖毒/品罪的未遂。”
陈初听到这里,脱口而出,“但是……”
姜海蓝:“?”
覃致远挑了下眉,“你为什么说‘但是’?”
陈初耸肩,“远哥这个说话习惯,我觉得下一句就是‘但是’。”
覃致远笑了起来,“是的,但是!但是在司法实践中,只要行为人让毒/品实际地进入了交易环节,不论是否完成交易,均应以贩卖毒/品罪既遂论处。”
姜海蓝不解,“卖方手里的毒/品,可能是自己买来的,可能是自己加工出来的,还没来得及联系买方将这批毒/品卖出去,怎么就认定为贩卖毒/品罪既遂了?难道不该是非法持有毒/品罪的既遂,贩卖毒/品罪的未遂吗?”
覃致远两只手一摊,“因为我们国家严厉打击毒/品犯罪,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所做的司法解释和司法实践,以贩卖为目的而非法购买毒/品的行为,应认定为贩卖毒/品罪的既遂,不论行为人购买毒/品后是否来得及卖出去。”
姜海蓝皱眉深思,“要说是从打击毒/品犯罪这一点来考虑,也不是不能理解。”毕竟我国可是从上到下都憎恨毒/品。
覃致远点头,“我们国家对毒/品犯罪的打击力度一直都是很大的。”
他继续解释道,“在司法实践中,还是考虑到以贩卖为目的的购买、制造毒/品,虽然还没有实际卖出去,但其实已经是让毒/品进入了交易环节,有危害社会
的现实危险性,所以不可能等到行为人将毒/品转手卖出才予以打击。”
姜海蓝点了点头,她捧着奶茶杯又喝了一口。
“虽然有学者、专家认为应当以实际转移为既遂,但司法实践中认为进入交易环节就是既遂,那么持有还没来得及卖出去的毒/品就是既遂。”她抬眼望着覃致远,“问题来了,我的法律意见书怎么写?”
覃致远没忍住笑了起来,“你也可以写你认为还没卖出去的这部分毒/品是未遂。”法律意见书嘛,律师有什么想法就写什么想法,采不采纳是检察官的事。
姜海蓝的身体往后靠在了沙发上,她撇了撇嘴,“明知道自己提出的辩护意见不能被采纳,也还是要写吗?”
覃致远问,“不然你写什么?”
姜海蓝嘴角一抽。
——
姜海蓝敲开覃致远的办公室,和他谈这个案子时,就给直播间的观众们解释了何为毒/品,为何要打击毒/品。
她还三言两语提了一下东亚病夫和两次鸦/片战争。
唐朝位面。
孙思邈没有见过鸦片,也没有听说过什么“依托咪酯”,但他知道寒食散。
“魏晋名臣裴秀、晋哀帝司马丕、北魏道武帝拓跋珪、北魏献文帝拓跋弘等,皆为服食寒食散致瘫而死。”孙思邈神情严肃地说道,“此物为祸也。”
他早就呼吁过,“遇此方,即须焚之,勿久留也。”
可惜魏晋以来,寒食散广受追捧,已成风气。
最初服食寒食散,也确实让人感觉良好,“顿觉神明开朗”,体力得以增强。
孙思邈望着天幕上正在讨论“既遂”、“未遂”的姜海蓝和覃致远,姜海蓝说,寒食散也是毒/品,让人成瘾,危害身体,希望受她和天幕的影响,上层也好民间也罢,能就此意识到寒食散的危害性,予以摧毁。
孙思邈能认识到寒食散的危害,但各大平行时空,更多的人将信将疑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