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 56 章 中介合同纠纷(三)(第1/11 页)
在开庭前,姜海蓝就已经向法庭提交了“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申请书”以及证人的身份证复印件。
现在证人出庭作证,还要签一份《证人出庭作证保证书》,承诺已知悉应当如实作证的义务和做伪证的法律后果,保证向法庭如实陈述事实,如做伪证,愿意按照法律规定接受处罚。
先后出庭作证的陈小瑜和冯宇浩都在《证人出庭作证保证书》上签字按手印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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姜海蓝在脑子里给直播间观众们大致介绍了一下保证书的内容。
诸葛亮琢磨着,因为是原告方申请出庭作证的证人,这两位证人又是原告的店员,那么证人发表的证言应当是必然有利于原告的吧?
否则原告为什么要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呢?
所以天幕上那个国家的律法里规定,证人必须向法庭承诺自己所说的话都是真实的,不是基于与原告……或者说,与申请人的关系,而张口胡说。
那么问题来了……
如果该案中唯一了解真相的证人是被告的亲属呢?
如果是依据现在的律法……
诸葛亮若有所思。
孔子说:“父为子隐,子为父隐,直在其中矣。”[1]
汉宣帝以律法的形式确定了“亲亲得相首匿”:除犯谋反、大逆以外的罪行,亲属之间可以相互包庇隐瞒,不向官府告发,该行为依律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。[2]
在刑事案件中亲属都能为犯人隐瞒罪行,更不要提民事了,被告的亲属想来也不会去发表对原告有利的证言。
可是……
《保证书》的几条内容在诸葛亮脑海中转过来又转过去。
他总觉得天幕上的律法规定也许会突破他的认知。
毕竟他们连皇帝都没有给尊重,何况是家族中的…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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陈小瑜看起来有点紧张,但讲话的时候声音很稳,“是我先认识廖老板的,廖老板说他要买房子,我按照他的要求给他介绍过好几处房子。后来廖老板觉得梅清花园、竹香苑、菊华公馆、青兰小区这四个地方的房子比较合适,我就和他签了合同。”
“我和房主约好了时间,带廖老板去梅清花园、青兰小区、菊华公馆看过房子。”陈小瑜说到这里,停了一下,“竹香苑的房子是我的同事带他去看的,那段时间我有点忙。”
“廖老板看过房子后,看中了青兰小区那套,我就帮他跟房主沟通房款,当时是没谈的下来,我就继续给廖老板介绍别的房子。”
“去年11月份的时候,廖老板和我说,他不买房子了,让我不用给他介绍了,我们就没再联系了。但是12月底的时候,我看到了廖老板发的朋友圈,他搬新房子办酒,买的新房子正好就是青兰小区那套!”
证人陈述完毕后,朱凌薇问原、被告双方是否要向证人发问。
姜海蓝先问了,“证人陈小瑜,请问你为被告廖
宗虹介绍位于D区金华路青兰小区3栋的606号房,是什么时候?”
陈小瑜看着姜海蓝回答道,“是去年的7月,7月初,具体哪天我不记得了。”
姜海蓝看向法官,“陈小瑜和廖宗虹的VX聊天记录上,陈小瑜第一次将青兰小区3栋606号房的图片和房屋情况发给廖宗虹,是在2022年7月2号。”
陈小瑜点头,“我就记得是7月初,聊天记录上是2号那就是2号吧。”
姜海蓝接着问,“你带廖宗虹去青兰小区3栋606号房看房是什么时候,你还记得吗?”
这个问题陈小瑜记得,起诉之前她和姜海蓝沟通案情的时候,特别翻过VX聊天记录核对。
于是她斩钉截铁地回答,“2022年7月26号上午。”
姜海蓝点了点头,又向朱凌薇说道,“他们的VX聊天记录上约定过看房时间,是在2022年7月26日上午十点半,当天陈小瑜给廖宗虹打了语音,还发了定位。”
朱凌薇点头。
姜海蓝说:“审判长,我这边发问完毕。”
朱凌薇便问被告廖宗虹对证人证言有什么意见。
廖宗虹说:“她是带我去看过房子,但是她也说了,她当时没有帮我把房子谈成。而且我是在外面看到了青兰小区房主贴的卖房子的单子,不是因为他们公司买成的房子。”
书记员付凯将双方的意见如实记录了下来。
第二位证人冯宇浩讲道,“廖老板原来是和我同事对接的,有段时间我同事不得空,就让我加了廖老板的VX,按照他的要求为他介绍待售房屋。”
“去年8月4号的下午,我约了廖老板去竹香苑看房子,廖老板没看中那套。”
“后来我又给廖老板介绍过两三套,都没有合适的。”
“11月的时候,我同事说,廖老板说不买房子了,我就没有再给他推了。”
“但是12月底,我在朋友圈看到廖老板发消息,他要搬